呼吁標準電子稱的行政監管和強制檢定工作 打擊“不合法電子稱”
文章作者:上海志榮電子科技 添加時間:2017-08-30 17:15 來源: 瀏覽次數:
上海志榮電子稱新聞報道,本篇文章以“山寨”測速儀事情為例論述了電子稱領域內存在的相同問題,并提出了幾點看法,以此呼吁標準電子稱的行政監管和強制檢定工作。
一、上海志榮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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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過來了,最近又有“不合法電子稱”的事件爆料,據新聞媒體報道以“交警用‘山寨’測速儀法律,稱有檢定證書職責不在己”為題報導了某市市民徐某因開車超速被罰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跟著根據提交和后續查詢,他發現這臺用于交警法律取證、自 2015 年以來一向運用的雷達測速儀是“山寨”的,一時間輿論嘩然。1 月 4 日,該市交警支隊法制科相關擔任人向洶涌新聞供認,他們運用了沒有計量用具制作答應證的雷達測速儀,但該雷達測速儀取得了該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檢定證書,“‘山寨’也好,‘三無’也好,職責不在我們”。1 月 5 日,該省計量院相關人士稱,他們僅僅個技能組織,僅對出具的數據擔任,廠家是否“山寨”,他們沒有核驗責任,“而這樣一臺設備能否用來法律,由交警他們自己操控。”院方人士稱,該市交警部分每年有四五臺該款雷達測速儀經過了檢定。該市質監局的答復則顯現,該雷達測速儀沒有按有關規則存案。這一顫動全國的“山寨”測速儀事情給我們的計量職業敲響警鐘,聯想到現在紊亂的電子稱商場,具有相似狀況與執業危險,下面扼要述之,期望引起各部分的重視。

二、生活商場上仍然充滿著“不合法”電子稱。
因為“不合法”電子稱本錢低,價格實惠深受消費者喜愛,尤其是農貿商場,更是成為“不合法”電子稱眾多的重災區,除了部分無計量制作答應證的電子稱外,更多的則是銘牌上標示著 A 公司,而稱體上標示著 B 公司,根據銘牌上查驗答應證號往往查不到,有些盡管查到了,但根據答應證號查詢底子沒有該稱的型式同意號,比方查詢某臺電子稱銘牌上標示的廠名和答應證號,得到型式同意證書中的型號為“ACS- 30,e=10g”,但是實際該電子稱 e=5g,這算是無型式同意證書的稱,亦或是“不合法改裝稱”?還有許多連電子稱的銘牌和鉛封位都沒有。這些稱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檢定的難度,就像“山寨”測速儀一樣,到底該不該檢定,成了我們需求處理的問題,“檢”與“不檢”都增添了履職危險。國家質檢總局 《制作修補計量用具答應監督辦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取得制作計量用具答應的,應當在其產品的顯著部位 (或銘牌)、運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示國家統一規則的制作計量用具答應證標志和編號。而實際中,許多檢定員往往不看銘牌是否有無、是否正確就直接開端檢定,這是不契合法治計量辦理要求的,無銘牌就不清楚是哪個企業出產的,不知道是否有制作答應證,根據 JJG 539- 1997 《數字指示稱檢定規程》 第五條規則:只有當稱經過了定型鑒定或樣機實驗,并取得了計量制作答應證,才能進行初次檢定。因而,一旦檢定而且出具了陳述就徹底違法了,把不合法的電子稱人為的“合法化”,相似進行了“漂白”進入了商場流轉,這是最不應該的,應予以重視。
三、電子臺稱拼裝產品眾多
現在商場許多電子臺稱都是在原有的機械臺稱改裝而來,把機械臺稱稱體人為加上一個稱重顯現器,就拼裝成了一臺新的電子臺稱,這些臺稱沒有銘牌,沒有參數,更別提有制作答應,頂多用稱重顯現器的銘牌和參數替代了整臺稱,這毫無疑問是一臺無證出產的電子稱,底子找不到誰出產的?!吨谱?、修補計量用具答應監督辦理辦法》 明確規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制作、修補計量用具答應,不得制作、修補計量用具。其實,說這樣的產品是“山寨”貨,仍是高看了它。因為,一般所說的“山寨”產品,盡管往往從外型到所運用的技能等等大都是在仿照其他廠家,出產這些“山寨”產品的廠家卻是斷定無疑的,不存在找不到出產廠家的問題。而如果一款產品連詳細的出產廠家都找不到,連最基本的制作答應證都沒有,那它恐怕連“山寨”都算不上,而是地地道道的冒充偽劣產品。
四、電子稱職業大有“劣幣驅趕良幣”之態
因為電子稱大都用于底層一線一般經營戶,如農貿商場攤販等,這些經營戶往往考慮價格要素較多,因而往往會挑選一些價格低廉的電子稱。許多電子稱出產廠商為了在劇烈的競賽中分一杯羹,就紛繁打價格戰,制作廠為了獲取利益紛繁而操控出產本錢,其最終的成果往往是運用殘次的傳感器,偷工減料出產價格低廉的殘次產品,使得一些大品牌、質量好的電子稱沒有競賽優勢而被逼拋棄出產,最典型就是農貿商場上很難看到的電子計價稱,一般只有在大型超市才得一見,究其原因就是質量好的稱本錢高,但商場不買賬,被殘次稱趕出了商場。不光如此,許多底層檢定組織對這類殘次稱的大量出現習以為常了,部分人認為只需稱量測驗合格了其他的檢定項目能夠暫時不在考慮規模內,導致許多殘次稱、拼裝稱都經過了檢定。更有甚者,一些底層計量行政部分不光不嚴厲查辦這些行為,而以法不責眾等說辭推卸職責,有些乃至說只需“重量”準確,其他無銘牌、e 不等于 d 等都能夠放一放,這樣就愈加使得殘次電子稱在商場上站穩了腳跟,從而出現了現在“劣幣驅趕良幣”之態。“山寨”測速儀就是一個很好的描寫和縮影,應該引起重視,不然早晚電子稱會成為下一個“山寨”測速儀事情。
五、檢定組織盲目展開強制檢定
許多檢定員檢定電子稱時往往只重視稱量測驗,而疏忽了檢定外的其他內容。比方,檢定一臺電子稱首要應該考慮是否契合法制要求,無證出產以及無銘牌的電子稱都不應該展開檢定,若展開檢定的話也應判為不合格,就像“山寨”測速儀案例中檢定組織沒有細心核驗該用具是否來自“正規渠道”,即是否具有計量用具制作答應證,而該省計量院相關人士稱,他們僅僅個技能組織,僅對出具的數據擔任,廠家是否“山寨”,他們沒有核驗責任,這種說辭值得我們深究。深究的內容之一是:檢定計量用具首要要對該用具進行外觀查看,正如 JJG 539- 1997 《數字指示稱檢定規程》 5.1.1 規則了法制計量辦理標志的要求,應查看制作答應證的標志和編號。深究的內容之二是:作為檢定員在查看法制計量辦理標志的時分是否只查看該符號的有無即可,是不是要查驗法制計量辦理標志中羅列的內容的真實性,比方查看是否亂標示,虛偽標示等,乃至是愈加進一步查驗該用具有無型式同意證書,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論題。誠如“山寨”測速儀事情中計量院擔任人所述,他們僅僅個技能組織,僅對出具的數據擔任,這樣的觀念在許多技能組織中都普遍存在,不論是否是強制檢定的計量用具,不分“是非曲直”拿來便檢,有的乃至還對強制計量用具開具校準證書,實屬不該。
六、計量行政部分應該建立正確的履職觀《國家強制檢定的作業計量用具檢定辦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則:
運用強制檢定的作業計量用具的單位或個人,有必要依照規則將其運用的強制檢定的作業計量用具掛號造冊,報當地縣 (市) 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分存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組織請求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分指定的計量檢定組織請求周期檢定。也就是說對國家強制計量檢定前有必要先到行政監管部分進行存案,然后由行政監管部分指定法定計量檢定組織進行強制檢定。但是,現在的狀況恰恰相反,許多計量用具都是先送至法定檢定組織展開檢定后,行政監管部分直接從檢定部分要臺賬數據充當了存案,乃至不存案不過問,這在程序上就錯了。那么正確的方法如何呢?計量用具強制檢定是經依法檢查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則的條件、要求、程序進行依法檢查后作出的詳細行政行為。計量用具強制檢定并不是運用單位或個人一經提出請求即可取得的,而有必要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分的依法檢查,這首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計量行政部分要對運用單位或個人請求計量用具強制檢定所提交的資料進行檢查,如契合法定要求則予以受理,不契合要求則不受理,這是方法檢查方面。二是對歸于強制檢定規模的計量用具依照國家計量檢定體系表,根據檢定規程規則的條件、要求、程序、過程對計量用具性能進行鑒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檢定合格證,加蓋合格印或粘貼合格證;不合格的發出檢定成果告訴書,這是本質檢查方面。但是,我們現在的檢定方法只重視本質檢查方面而忽視了方法檢查方面,因而才有了“山寨”測速儀這樣荒誕的笑話,其本質仍是行政監管缺位形成的。
七、應正確認識強制檢定
強制檢定是一種行政答應行政答應是授予當事人某種權力或資歷,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與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為比較,它是一種獲益性行政行為。計量用具強制檢定就是賦予了運用單位或個人運用計量用具這樣一種權力或資歷,準予其從事運用強制檢定類計量用具這樣一種行為,這種權力或資歷的獲取是經過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答應后取得的,未答應的不能運用。已然強制檢定是行政答應項目,那么我們的作業應該嚴厲依照行政答應的方法方法來辦,現在而言大部分行政答應項目都統一進駐聯合辦證中心受理,因而像電子稱這類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用具作業的正確做法是:
(一) 運用單位或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專門窗口請求強制檢定;
(二) 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并交計量行政部分進行檢查;
(三) 計量行政部分做方法檢查如契合法定要求則予以受理,不契合要求則不受理;
(四) 計量行政部分對契合強制檢定要求的用具進行存案并指定相應法定組織進行檢定;
(五) 受委托的法定計量檢定組織進行本質檢查,即對計量用具依照有關規則施行強制檢定,出具檢定成果,并陳述計量行政部分;
(六) 行政服務中心告訴運用單位或個人領取檢定證書或檢定成果告訴書,并繳納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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